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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1执147号

刘华利与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华业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华利,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华业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刘华利,男,40岁,汉族,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华业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华业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法定代表人魏国峰,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华利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满劳人仲字第17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华业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6219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华业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满劳人仲字第17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崇镇

审判员  杨俊生

审判员  宋圣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言发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