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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民终1432号

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周孝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周孝勤,刘美林,朱良波,廖燕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民终1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4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62051。

法定代表人:掲保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明,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振诚,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孝勤。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美林。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良波。三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剑飞,湖口县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廖燕来。

上诉人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孝勤、刘美林、朱良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6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景华

代理

审判员  敬鸿林

代理

审判员  熊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 员代  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