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民终1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4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62051。
法定代表人:掲保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明,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振诚,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孝勤。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美林。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良波。三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剑飞,湖口县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廖燕来。
上诉人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孝勤、刘美林、朱良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6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景华
代理
审判员 敬鸿林
代理
审判员 熊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 员代 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