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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536号

姜道明与青岛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道明,青岛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536号申请人姜道明。被执行人青岛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天山三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道明与被执行人青岛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44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隋兆忠

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

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兰恭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