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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执180号

张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隰县龙泉居民,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北河湾泰和1单元706室。被执行人马某某,男,55岁,汉族,住隰县东城底。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且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景勃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贾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