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隰县龙泉居民,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北河湾泰和1单元706室。被执行人马某某,男,55岁,汉族,住隰县东城底。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且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景勃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贾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