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相士连,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相志军,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青州曼地亚红豆杉研究相士连申请执行相志军、青州曼地亚红豆杉研究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相士连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33479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相志军、青州曼地亚红豆杉研究所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相士连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志军、青州曼地亚红豆杉研究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210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相志军、青州曼地亚红豆杉研究所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相士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