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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执字第369号

余元生、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元生,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余元生被执行人郑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鄂1121民369字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秋元

审判员  易 军

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年××月××日

书记员  陶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