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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即执字第104号

墨市通济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青岛即墨大力彩印厂、青岛即墨市新城工商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墨市通济农村信用合作社,青岛即墨大力彩印厂,青岛即墨市新城工商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即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通济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11号。法定代表人秦志林,主任。被执行人青岛即墨大力彩印厂,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张永辉,厂长。被执行人青岛即墨市新城工商总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孙吉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通济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青岛即墨大力彩印厂、青岛即墨市新城工商总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4)即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隋兆忠

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

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兰恭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