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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267号

朱守松与窦龙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守松,窦龙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267号

申请执行人:朱守松,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窦龙龙,男,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朱守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窦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窦龙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朱守松借款本金36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5年6月9日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新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