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2155号之一

荣庆国、淄博康卓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荣庆国,淄博康卓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荣庆国,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康卓工贸有限公司荣庆国申请执行淄博康卓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荣庆国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6869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康卓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荣庆国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康卓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215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康卓工贸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荣庆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