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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执103号

刘文霞与被执行人夏雨农、杨莉君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文霞,夏雨农,杨莉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霞,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夏雨农,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在,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杨莉君,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霞与被执行人夏雨农、杨莉君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37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雁惠执行员  白向东执行员  张宏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