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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1498号

青岛众福康木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大豪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众福康木业有限公司,青岛大豪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49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众福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华星路西侧18号。法定代表人史明霞,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大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王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栾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众福康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大豪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岛大豪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青岛大豪工贸有限公司具备了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青岛众福康木业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敬日

审判员  许新生

审判员  郭海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