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志信永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丁来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南京志信永诚广告有限公司与滁州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1日作出(2016)皖1102执331号的裁定,查封了滁州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