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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1458号

孙晓、刘亦洋、刘玉勇、刘晓谦与王志文、黑河市第三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龙执字第1458号本院在执行孙晓、刘亦洋、刘玉勇、刘晓谦与王志文、黑河市第三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文、黑河市第三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志文、黑河市第三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