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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字第155号

(2016)黑0604执155号李永军与孔令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军,孔令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军。被执行人孔令光。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6295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贵群

代理

审判员  崔会会

代理

审判员  韩庆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卢云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