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扎民初字第04077号

张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407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图牧吉镇。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10月0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图牧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柳忠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志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