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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58号

高美霞与刘文斌、高向斌债权转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美霞,刘文斌,高向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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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高美霞,女,198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文斌,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向斌,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27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美霞与刘文斌、高向斌债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刘文斌、高向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文斌、高向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刘文斌向申请人高美霞偿还借款本金153500元,加倍支付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高向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由被执行人高向斌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23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高美霞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全部履行完毕,自愿申请撤回���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甫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马久雄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薛慧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