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39号原告李存书,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瑞庆,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书与被告李瑞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书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存书的撤诉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有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马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路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