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即执字第2873号

墨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石门分社与黄波、黄桂显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墨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石门分社,黄波,黄桂显,贾永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即执字第2873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石门分社。法定代表人于正从,主任。被执行人黄波。被执行人黄桂显。被执行人贾永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石门分社与被执行人黄波、黄桂显、贾永光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5)即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隋兆忠

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

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兰恭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