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竹民破字第4-6号
申请人:竹山县化工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2016年1月25日,竹山县化工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竹山县化工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和破产财产分配已经完毕,请求本院终结竹山县化工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竹山县化工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和破产财产分配已经完毕,清算组的清算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竹山县化工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胡义武
审判员 徐少华
审判员 梁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骆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