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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即执字第3330号

中国农业银行即墨市支行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高家庄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即墨市支行,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高家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即执字第33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2号。法定代表人左书波,行长。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高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宝庆,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高家庄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5)即民二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隋兆忠

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

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兰恭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