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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512号

钟梅与洛阳万目药业有限公司、驻马店金宏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梅,洛阳万目药业有限公司,驻马店金宏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钟梅,女,汉族,1977年3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洛阳万目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被执行人驻马店金宏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洛阳万目药业有限公司、驻马店金宏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希贵

审判员  史学金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沈 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