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采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张保玉,男,1977年2月2日生。被告林州市东姚镇黄蟒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闫学方,村委会负责人。被告王相福,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玉诉被告林州市东姚镇黄蟒峪村村民委员会、王相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玉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保玉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保玉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青
代理
审判员 程晓东
人民陪审员 秦建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