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74号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林,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翠霞,女,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唐军祥,男,平阳信用社信贷员。被告李彦忠,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孙艳霞,女,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忠臣,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忠君,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纯,男,1979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彦忠、孙艳霞、张忠臣、张忠君、赵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春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延洪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