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陆杨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詹健,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亮,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汝祺。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XXX。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小波,广东荣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玲,广东荣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杨忠诉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杨忠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杨忠撤回对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8.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4.3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温文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