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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617号

陆杨忠与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8-02-1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杨忠,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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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陆杨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詹健,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亮,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汝祺。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XXX。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小波,广东荣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玲,广东荣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杨忠诉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杨忠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杨忠撤回对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8.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4.3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温文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