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37号之一原告彭育祥,男,195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黄居友,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彭育祥诉黄居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育祥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育祥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育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育祥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袁伟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竹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