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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即执字第3426号

青岛海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即墨市黄河铸造机械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海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即墨市黄河铸造机械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即执字第342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址:平度市蓼兰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平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即墨市黄河铸造机械厂,住址烟青路1003号。负责人范广鲁,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海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黄河铸造机械厂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6)即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隋兆忠

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

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兰恭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