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568号
原告:王福维,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潘大木,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传常,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刘晓萍,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天宝诉被告牛传常、刘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牛传常、刘晓萍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家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许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