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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568号

王福维与牛传常、刘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福维,牛传常,刘晓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568号

原告:王福维,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潘大木,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传常,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刘晓萍,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天宝诉被告牛传常、刘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牛传常、刘晓萍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家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许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