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05)龙执字第614-3号本院在执行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赵维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维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
申请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维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05)龙执字第614-3号本院在执行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赵维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维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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