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包文斌。被执行人刘春波。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于立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卢云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