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72号申请执行人赵洪福。被执行人张志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立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卢云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