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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51号

(2016)黑0604执51号于贵江与邢继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贵江,邢继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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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51号申请执行人于贵江。被执行人邢继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于立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卢云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