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路**号。负责人林琳,职务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全继庆,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魏洪影,女,1981年5月17日出生。
原告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全继庆、魏洪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高新公证处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黑庆高证内经字第21号公证债权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8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全继庆、魏洪影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高新公证处作出的(2015)黑庆高证内经字第21号公证债权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