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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1705号

张良与姜丰田、李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良,姜丰田,李铁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705号原告张良,男,1984年1月11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姜丰田,男,1976年6月10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李铁军,男,1974年3月5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诉被告姜丰田、李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找不到二被告为由先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部返还原告张良。

审 判 长  王世军

人民陪审员  张金福

人民陪审员  韩国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小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