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705号原告张良,男,1984年1月11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姜丰田,男,1976年6月10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李铁军,男,1974年3月5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诉被告姜丰田、李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找不到二被告为由先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部返还原告张良。
审 判 长 王世军
人民陪审员 张金福
人民陪审员 韩国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小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