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44号
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
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朱清永,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李洪振,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四平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住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房身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王丽杰。本院受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清永、李洪振、四平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魏晓飞
人民陪审员 张永梅
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天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