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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民初2050号

孟维国诉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维国,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2050号原告孟维国,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延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维国诉被告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维国于2016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维国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47元(已减半),由原告孟维国承担。

审 判 长  徐华楠

审 判 员  李海静

人民陪审员  孙雪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