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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33号

徐某与陈某、尹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陈某,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3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尹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区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陈某、尹某存款、债券、股票、基金、股金等财产2385972元和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并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东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费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