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3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尹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区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陈某、尹某存款、债券、股票、基金、股金等财产2385972元和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并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东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费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