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58号原告陈娜,女,汉族。被告许卫锋,男,汉族。
原告陈娜与被告许卫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马彩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岳亭亭 更多数据:
陈娜诉许卫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58号原告陈娜,女,汉族。被告许卫锋,男,汉族。
原告陈娜与被告许卫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马彩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岳亭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