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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858号

陈娜诉许卫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娜,许卫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58号原告陈娜,女,汉族。被告许卫锋,男,汉族。

原告陈娜与被告许卫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马彩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岳亭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