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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836-1号

宋某某与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某某,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836-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工人,住昌图县文化大街。被执行人齐某某,男,1963年5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昌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昌图县支行(账号:6023XXXXXXXXX)的存款354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星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