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2执307号

母战勇等申请郭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母战勇,孟春山,郭志强住夏邑县周集小陈楼村郭庄村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母战勇,男,38岁,汉族,住夏邑县北镇乡母常庄。申请执行人孟春山,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郭庄乡涂关庄村张河**号。被执行人郭志强住夏邑县周集小陈楼村郭庄村14。母战勇、孟春山与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002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志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母战勇、孟春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志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母战勇、孟春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志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母战勇、孟春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窦 军

审判员 贾胜乐

审判员 何明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