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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236号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与杨志勇诈骗案申报财产执行通知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727执236号杨志勇: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的封丘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你诈骗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此令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俊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