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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516号

张某与李某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马某(2016)陕0823执5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人民币1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马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有工资津贴收入。我院于2016年2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某、马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有工资津贴收入,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段亚华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张怀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