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8执72号

申请执行人杜淑娟与被执行人马文广,孟凡辰,孟庆林,杨会敏,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德州费舍尔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淑娟,马文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72号

申请执行人:杜淑娟

被执行人:马文广,孟凡辰,孟庆林,杨会敏,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德州费舍尔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商初字第46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818600.0元,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剩余债权数额为3818600.0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双栋

审 判 员  王明新

人民陪审员  徐建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新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