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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执字第114号

陈乐与屈帅威、屈明磊、陈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乐,屈帅威,屈明磊,陈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114号

申请执行人:陈乐,男,198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屈帅威,男,199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屈明磊,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系屈帅威的父亲。

被执行人:陈霞,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系屈帅威的母亲。本院在执行陈乐申请执行屈帅威、屈明磊、陈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屈明磊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正少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学金

审判员  何希贵

审判员  徐 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余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