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蔡X。被执行人枣庄石屋山泉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路中路北侧。申请执行人蔡X与被执行人枣庄石屋山泉水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审结,该案(2014)市中民初字第307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枣庄石屋山泉水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桃花村桃园路北侧6号的房产一处,证号:枣房权证峄城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买卖、过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尹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