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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执字第371-1号

刘中民与马成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中民,马成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塔执字第371-1号申请执行人刘中民,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住塔城市。被执行人马成付,男,东乡族,1973年7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中民与被执行人马成付买卖合同一案,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塔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137787元、诉讼费4124元、执行费1967元、其他费用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塔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喜 买 尔

审判员 敖  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哈丽夏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