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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213号

史傲龙与彭发春、朱兰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傲龙,彭发春,朱兰英,彭永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史傲龙,男,199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彭发春,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朱兰英,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彭永丽,女,199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上民一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彭发春等3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发春等3人返还史傲龙彩礼款6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发春、朱兰英、彭永丽的银行存款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贺亭

审判员  冯华彬

审判员  张志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运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