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460号申请执行人杨引平,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如八,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杨引平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041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如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537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7041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曹 葆
审判员 高胜强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