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5号原告武汉爱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区新华下路新华家园21202室。法定代表人肖红雨。委托代理人邓文斌,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二幢3层14号。法定代表人施哲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爱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爱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爱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6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董一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