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3号
原告:焦大朋,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王美英,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大朋诉被告王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世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健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