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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3号

焦大朋与王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大朋,王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3号

原告:焦大朋,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王美英,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大朋诉被告王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世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健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