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1721执152号本院在执行常某与吴某、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吴某、宋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吴某、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西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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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与吴某、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1721执152号本院在执行常某与吴某、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吴某、宋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吴某、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西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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